關于(At)發布《納稅信用(Use)管理辦法(試行)》的(Of)公告
2016-06-27 來(Come)自: ***稅務總局網站 浏覽次數:894
現将《納稅信用(Use)管理辦法(試行)》予以(By)發布,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特此公告。
***稅務總局
2014年7月4日
納稅信用(Use)管理辦法(試行)
***章 總 則
第一(One)條 爲(For)規範納稅信用(Use)管理,促進納稅人(People)誠信自律,提高稅法遵從度,推進社會信用(Use)體系建設,根據《中華人(People)民共和(And)國(Country)稅收征收管理法》及其實施細 則、《***關于(At)促進市場公平競争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(Of)若幹意見》(國(Country)發〔2014〕20号)和(And)《***關于(At)印發社會信用(Use)體系建設規劃綱要(Want) (2014-2020年)的(Of)通知》(國(Country)發〔2014〕21号)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納稅信用(Use)管理,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(People)的(Of)納稅信用(Use)信息開展的(Of)采集、評價、确定、發布和(And)應用(Use)等活動。
第三條 本辦法适用(Use)于(At)已辦理稅務登記,從事生(Born)産、經營并适用(Use)查賬征收的(Of)企業納稅人(People)(以(By)下簡稱納稅人(People))。
扣繳義務人(People)、自然人(People)納稅信用(Use)管理辦法由***稅務總局另行規定。
個(Indivual)體工商戶和(And)其他(He)類型納稅人(People)的(Of)納稅信用(Use)管理辦法由省稅務機關制定。
第四條 ***稅務總局主管全國(Country)納稅信用(Use)管理工作(Do)。省以(By)下稅務機關負責所轄地區納稅信用(Use)管理工作(Do)的(Of)組織和(And)實施。
第五條 納稅信用(Use)管理遵循客觀公正、标準統一(One)、分級分類、動态調整的(Of)原則。
第六條 ***稅務總局推行納稅信用(Use)管理工作(Do)的(Of)信息化,規範統一(One)納稅信用(Use)管理。
第七條 ***稅務局、地方稅務局應聯合開展納稅信用(Use)評價工作(Do)。
第八條 稅務機關積極參與社會信用(Use)體系建設,與相關部門建立信用(Use)信息共建共享機制,推動納稅信用(Use)與其他(He)社會信用(Use)聯動管理。
第二章 納稅信用(Use)信息采集
第九條 納稅信用(Use)信息采集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(People)納稅信用(Use)信息的(Of)記錄和(And)收集。
第十條 納稅信用(Use)信息包括納稅人(People)信用(Use)曆史信息、稅務内部信息、外部信息。
納稅人(People)信用(Use)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(And)評價年度之前的(Of)納稅信用(Use)記錄,以(By)及相關部門評定的(Of)優良信用(Use)記錄和(And)不(No)良信用(Use)記錄。
稅務内部信息包括經常性指标信息和(And)非經常性指标信息。經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稅申報信息、稅(費)款繳納信息、***與稅控器具信息、登記與賬簿信息等納稅人(People)在(Exist)評價年度内經常産生(Born)的(Of)指标信息;非經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稅務檢查信息等納稅人(People)在(Exist)評價年度内不(No)經常産生(Born)的(Of)指标信息。
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參考信息和(And)外部評價信息。外部參考信息包括評價年度相關部門評定的(Of)優良信用(Use)記錄和(And)不(No)良信用(Use)記錄;外部評價信息是指從相關部門取得的(Of)影響納稅人(People)納稅信用(Use)評價的(Of)指标信息。
第十一(One)條 納稅信用(Use)信息采集工作(Do)由***稅務總局和(And)省稅務機關組織實施,按月采集。
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納稅人(People)信用(Use)曆史信息中的(Of)基本信息由稅務機關從稅務管理系統中采集,稅務管理系統中暫缺的(Of)信息由稅務機關通過納稅人(People)申報采 集;評價年度之前的(Of)納稅信用(Use)記錄,以(By)及相關部門評定的(Of)優良信用(Use)記錄和(And)不(No)良信用(Use)記錄,從稅收管理記錄、***統一(One)信用(Use)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。
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稅務内部信息從稅務管理系統中采集。
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十條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(Want)通過稅務管理系統、***統一(One)信用(Use)信息平台、相關部門官方網站、新聞媒體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。通過新聞媒體或者媒介采集的(Of)信息應核實後使用(Use)。
第三章 納稅信用(Use)評價
第十五條 納稅信用(Use)評價采取年度評價指标得分和(And)直接判級方式。評價指标包括稅務内部信息和(And)外部評價信息。
年度評價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。納稅人(People)評價年度内經常性指标和(And)非經常性指标信息齊全的(Of),從100分起評;非經常性指标缺失的(Of),從90分起評。
直接判級适用(Use)于(At)有嚴重失信行爲(For)的(Of)納稅人(People)。
納稅信用(Use)評價指标由***稅務總局另行規定。
第十六條 外部參考信息在(Exist)年度納稅信用(Use)評價結果中記錄,與納稅信用(Use)評價信息形成聯動機制。
第十七條 納稅信用(Use)評價周期爲(For)一(One)個(Indivual)納稅年度,有下列情形之一(One)的(Of)納稅人(People),不(No)參加本期的(Of)評價:
(一(One))納入納稅信用(Use)管理時(Hour)間不(No)滿一(One)個(Indivual)評價年度的(Of);
(二)本評價年度内無生(Born)産經營業務收入的(Of);
(三)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(Of);
(四)被審計、财政部門依法查出(Out)稅收違法行爲(For),稅務機關正在(Exist)依法處理,尚未辦結的(Of);
(五)已申請稅務行政複議、提起行政訴訟尚未結案的(Of);
(六)其他(He)不(No)應參加本期評價的(Of)情形。
第十八條 納稅信用(Use)級别設A、B、C、D四級。A級納稅信用(Use)爲(For)年度評價指标得分90分以(By)上的(Of);B級納稅信用(Use)爲(For)年度評價指标得分70分以(By)上不(No)滿90分 的(Of);C級納稅信用(Use)爲(For)年度評價指标得分40分以(By)上不(No)滿70分的(Of); D級納稅信用(Use)爲(For)年度評價指标得分不(No)滿40分或者直接判級确定的(Of)。
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(One)的(Of)納稅人(People),本評價年度不(No)能評爲(For)A級:
(一(One))實際生(Born)産經營期不(No)滿3年的(Of);
(二)上一(One)評價年度納稅信用(Use)評價結果爲(For)D級的(Of);
(三)非正常原因一(One)個(Indivual)評價年度内增值稅或營業稅連續3個(Indivual)月或者累計6個(Indivual)月零申報、負申報的(Of);
(四)不(No)能按照***統一(One)的(Of)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,并根據合法、有效憑證核算,向稅務機關提供準确稅務資料的(Of)。
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(One)的(Of)納稅人(People),本評價年度直接判爲(For)D級:
(一(One))存在(Exist)逃避繳納稅款、逃避追繳欠稅、騙取出(Out)口退稅、虛開增值稅專用(Use)***等行爲(For),經判決構成涉稅犯罪的(Of);
(二)存在(Exist)前項所列行爲(For),未構成犯罪,但偷稅(逃避繳納稅款)金額10萬元以(By)上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%以(By)上,或者存在(Exist)逃避追繳欠稅、騙取出(Out)口退稅、虛開增值稅專用(Use)***等稅收違法行爲(For),已繳納稅款、滞納金、罰款的(Of);
(三)在(Exist)規定期限内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、滞納金和(And)罰款的(Of);
(四)以(By)暴力、威脅方法拒不(No)繳納稅款或者拒絕、阻撓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務稽查執法行爲(For)的(Of);
(五)存在(Exist)違反增值稅***管理規定或者違反其他(He)***管理規定的(Of)行爲(For),導緻其他(He)單位或者個(Indivual)人(People)未繳、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(Of);
(六)提供***申報材料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(Of);
(七)騙取***出(Out)口退稅款,被停止出(Out)口退(免)稅資格未到(Arrive)期的(Of);
(八)有非正常戶記錄或者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(People)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(Of);
(九)由D級納稅人(People)的(Of)直接責任人(People)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(Of);
(十)存在(Exist)稅務機關依法認定的(Of)其他(He)嚴重失信情形的(Of)。
第二十一(One)條 納稅人(People)有下列情形的(Of),不(No)影響其納稅信用(Use)評價:
(一(One))由于(At)稅務機關原因或者不(No)可抗力,造成納稅人(People)未能及時(Hour)履行納稅義務的(Of);
(二)非主觀故意的(Of)計算公式運用(Use)錯誤以(By)及明顯的(Of)筆誤造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(Of);
(三)***稅務總局認定的(Of)其他(He)不(No)影響納稅信用(Use)評價的(Of)情形。
第四章 納稅信用(Use)評價結果的(Of)确定和(And)發布
第二十二條 納稅信用(Use)評價結果的(Of)确定和(And)發布遵循誰評價、誰确定、誰發布的(Of)原則。
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每年4月确定上一(One)年度納稅信用(Use)評價結果,并爲(For)納稅人(People)提供自我(I)查詢服務。
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(People)對納稅信用(Use)評價結果有異議的(Of),可以(By)書面向作(Do)出(Out)評價的(Of)稅務機關申請複評。作(Do)出(Out)評價的(Of)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進行複核。
第二十五條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(People)的(Of)納稅信用(Use)級别實行動态調整。
因稅務檢查等發現納稅人(People)以(By)前評價年度需扣減信用(Use)評價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級的(Of),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調整其以(By)前年度納稅信用(Use)評價結果和(And)記錄。
納稅人(People)因第十七條第三、四、五項所列情形解除而向稅務機關申請補充納稅信用(Use)評價的(Of),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處理。
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(People)信用(Use)評價狀态變化時(Hour),稅務機關可采取适當方式通知、提醒納稅人(People)。
第二十七條 稅務機關對納稅信用(Use)評價結果,按分級分類原則,依法有序開放:
(一(One))主動公開A級納稅人(People)名單及相關信息;
(二)根據社會信用(Use)體系建設需要(Want),以(By)及與相關部門信用(Use)信息共建共享合作(Do)備忘錄、協議等規定,逐步開放B、C、D級納稅人(People)名單及相關信息;
(三)定期或者不(No)定期公布重大(Big)稅收違法案件信息。具體辦法由***稅務總局另行規定。
第五章 納稅信用(Use)評價結果的(Of)應用(Use)
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按照守信激勵,失信懲戒的(Of)原則,對不(No)同信用(Use)級别的(Of)納稅人(People)實施分類服務和(And)管理。
第二十九條 對納稅信用(Use)評價爲(For)A級的(Of)納稅人(People),稅務機關予以(By)下列激勵措施:
(一(One))主動向社會公告年度A級納稅人(People)名單;
(二)一(One)般納稅人(People)可單次領取3個(Indivual)月的(Of)增值稅***用(Use)量,需要(Want)調整增值稅***用(Use)量時(Hour)即時(Hour)辦理;
(三)普通***按需領用(Use);
(四)連續3年被評爲(For)A級信用(Use)級别(簡稱3連A)的(Of)納稅人(People),除享受以(By)上措施外,還可以(By)由稅務機關提供綠色通道或專門人(People)員幫助辦理涉稅事項;
(五)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(Of)聯合激勵措施,以(By)及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采取的(Of)其他(He)激勵措施。
第三十條 對納稅信用(Use)評價爲(For)B級的(Of)納稅人(People),稅務機關實施正常管理,适時(Hour)進行稅收政策和(And)管理規定的(Of)輔導,并視信用(Use)評價狀态變化趨勢選擇性地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(Of)激勵措施。
第三十一(One)條 對納稅信用(Use)評價爲(For)C級的(Of)納稅人(People),稅務機關應依法從嚴管理,并視信用(Use)評價狀态變化趨勢選擇性地采取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(Of)管理措施。
第三十二條 對納稅信用(Use)評價爲(For)D級的(Of)納稅人(People),稅務機關應采取以(By)下措施:
(一(One))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(Of)規定,公開D級納稅人(People)及其直接責任人(People)員名單,對直接責任人(People)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(Of)其他(He)納稅人(People)納稅信用(Use)直接判爲(For)D級;
(二)增值稅專用(Use)***領用(Use)按輔導期一(One)般納稅人(People)政策辦理,普通***的(Of)領用(Use)實行交(驗)舊供新、嚴格限量供應;
(三)加強出(Out)口退稅審核;
(四)加強納稅評估,嚴格審核其報送的(Of)各種資料;
(五)列入***監控對象,提高監督檢查頻次,發現稅收違法違規行爲(For)的(Of),不(No)得适用(Use)規定處罰幅度内的(Of)最低标準;
(六)将納稅信用(Use)評價結果通報相關部門,建議在(Exist)經營、投融資、取得政府供應土地、進出(Out)口、出(Out)入境、注冊新公司、工程招投标、政府采購、獲得榮譽、安全許可、生(Born)産許可、從業任職資格、資質審核等方面予以(By)限制或禁止;
(七)D級評價保留2年,第三年納稅信用(Use)不(No)得評價爲(For)A級;
(八)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(Of)聯合懲戒措施,以(By)及結合實際情況依法采取的(Of)其他(He)嚴格管理措施。第六章 附 則
第三十三條 省稅務機關可以(By)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。
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。2003年7月17日***稅務總局發布的(Of)《納稅信用(Use)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》(國(Country)稅發〔2003〕92号)同時(Hour)廢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