面對公司控制權争奪,企業家應當了解的(Of)十種破局路徑
2022-11-26 來(Come)自: 廈門執友财務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浏覽次數:280
01路徑一(One):公司股權結構
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的(Of)根基,更是不(No)同股東之間權利大(Big)小的(Of)基本依據。
無論是持股三分之二以(By)上的(Of)多數、二分之一(One)以(By)上的(Of)普通多數,還是34%以(By)上的(Of)重大(Big)事項“否決數”、10%以(By)上的(Of)臨時(Hour)股東會召集數,均預示着股東之間不(No)同的(Of)權利配置,與之對應的(Of)則是争議發生(Born)時(Hour)哪一(One)方更加具有主動權。
除了上述基本數字代表不(No)同的(Of)權利之外,另外還有是否屬于(At)一(One)緻行動人(People)、是否表決權與出(Out)資比例不(No)一(One)緻等其他(He)因素,共同左右着股權結構的(Of)構成。在(Exist)具體的(Of)載體上,亦存在(Exist)公司章程、股東協議等可能具有特殊約定的(Of)表現形式,對于(At)股權的(Of)比例亦有重要(Want)影響。同時(Hour),如果股東會與董事會之間意見不(No)和(And)或董事會内部存在(Exist)矛盾,是否有權更換董事會成員、保證董事長等特殊職位權利的(Of)形式,也是股權結構的(Of)表現方式之一(One)。
因此,當股東之間因爲(For)公司控制權産生(Born)争議,企業家首先應當對于(At)公司的(Of)股權結構做到(Arrive)清晰明确的(Of)了解及審視,爲(For)争議的(Of)解決提供基礎性依據。
02路徑二:股東出(Out)資情況
與公司的(Of)股權結構相對應,股東的(Of)出(Out)資情況是公司正常運營的(Of)物質基礎。無論在(Exist)出(Out)資期限上屬于(At)認繳還是實繳出(Out)資,亦或是出(Out)資形式上屬于(At)貨币還是非貨币,股東出(Out)資情況都應當成爲(For)股東争議産生(Born)時(Hour)要(Want)考慮的(Of)重典問題之一(One)。且鑒于(At)近幾年出(Out)資形式的(Of)多樣化,特别是随着技術出(Out)資、甚至人(People)力資源出(Out)資等新形式的(Of)出(Out)現,對于(At)股東出(Out)資問題的(Of)考慮也将面臨更多的(Of)維度。除了貨币資金不(No)到(Arrive)位這(This)一(One)傳統的(Of)出(Out)資問題之外,目前争議更多地集中在(Exist)抽逃出(Out)資、不(No)當減資、出(Out)資期限加速到(Arrive)期、非貨币出(Out)資的(Of)轉讓程序、非貨币出(Out)資的(Of)價值變動等領域,需要(Want)引起企業家的(Of)足夠重視。一(One)般來(Come)講,如果股東出(Out)資問題,公司及其他(He)股東都可以(By)要(Want)求瑕疵出(Out)資的(Of)股東承擔補足或者違約責任。如果到(Arrive)期仍不(No)履行的(Of)話,甚至可以(By)通過有效的(Of)股東會決議解除其股東資格。因此,當股東之間因爲(For)公司控制權産生(Born)争議,股東出(Out)資問題作(Do)爲(For)股權結構的(Of)真實映射,可以(By)成爲(For)追究違約股東“應然”與“實然”之間差距責任的(Of)有利工具。
03路徑三:公司法定代表人(People)
法定代表人(People),顧名思義即可以(By)代表公司的(Of)人(People)。因爲(For)公司作(Do)爲(For)法人(People)這(This)一(One)主體,本身不(No)能獨立表達意志,故設定了法定代表人(People)這(This)一(One)職位。但實踐中,很多公司并不(No)真正重視法定代表人(People),甚至有的(Of)公司爲(For)了避免出(Out)現債務引發的(Of)訴訟風險,刻意安排職工或其他(He)無關人(People)員進行的(Of)挂名登記。在(Exist)公司運轉正常時(Hour),上述安排無可厚非,但當股東之間出(Out)現争議時(Hour),法定代表人(People)這(This)一(One)職位則成爲(For)了兵家必争之地。原因很好理解,即公司法上的(Of)法定代表人(People)絕非僅僅是“代表”而已,而是其背後擔當了特殊權限。比如在(Exist)公司章程或規章制度無特殊約定的(Of)情況下,公司的(Of)證件印章推定爲(For)應當由法定代表人(People)保管;比如法定代表人(People)僅能在(Exist)董事長(執行董事)及總經理之中産生(Born),無論其是否屬于(At)挂名,其在(Exist)法律上本身即享有壹定的(Of)經營管理之責,完全有權接管公司的(Of)運營;比如法定代表人(People)的(Of)個(Indivual)人(People)名章是公司财務印鑒的(Of)重要(Want)組成部分,其有權挂失公司财務賬戶等。因此,當股東之間因爲(For)公司控制權産生(Born)争議,哪一(One)方可以(By)擔任公司的(Of)法定代表人(People),或其他(He)股東是否足夠有權進行更換,應當成爲(For)企業家思考的(Of)重要(Want)問題之一(One)。
04路徑四:公司證件印章
在(Exist)市場交易中,除了法定代表人(People),另外一(One)種可以(By)明顯代表公司意志的(Of)标簽則屬于(At)證件印章了。在(Exist)公司控制權争奪中,證件印章屬于(At)中國(Country)特色的(Of)控制權表現。哪一(One)方股東掌握了證件印章,則在(Exist)時(Hour)間和(And)空間内掌握了争議解決的(Of)先機和(And)有利條件。而且,因爲(For)司法實踐中層出(Out)不(No)窮且花樣百出(Out)的(Of)股東争議,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(Do)爲(For)公司的(Of)主管機關,在(Exist)面對證件印章遺失或補辦申請時(Hour),已經明顯增加了審核嚴謹度。特别是公司公章,有的(Of)地方甚至需要(Want)全體股東一(One)緻同意方可申請遺失及補辦,目的(Of)即是避免股東争議而将戰火引發到(Arrive)主管機關身上。
上述種種現實情況,無一(One)不(No)提醒公司股東在(Exist)面臨股東争議時(Hour),如何更加有效地維護公司及自身合法權益。當然,以(By)上難題是因爲(For)公司或股東之間事先沒有達成有效的(Of)證件印章管理制度的(Of)前提下産生(Born)的(Of),如果有成文有效的(Of)規章制度,司法機關一(One)般也會予以(By)尊重。
05路徑五:公司決議效力
除了極其特殊且不(No)建議的(Of)一(One)人(People)有限責任公司之外,對于(At)普通的(Of)有限責任公司或非上市的(Of)股份有限公司來(Come)講,無論是公司的(Of)股東會還是董事會,公司的(Of)所有重大(Big)決定無一(One)不(No)是通過會議決議的(Of)方式來(Come)實現。故會議決議是否有效,直接決定了公司意志能否正常實現。
關于(At)公司決議的(Of)效力,公司法規定了不(No)成立、可撤銷及無效的(Of)三種情形。不(No)同的(Of)情形有不(No)同的(Of)适用(Use)條件,簡單地說,不(No)成立及可撤銷均屬于(At)程序性事項,無效屬于(At)實質性事項。如果股東之間因爲(For)公司控制權發生(Born)争議,通過對于(At)公司決議的(Of)效力發起訴訟,已經成爲(For)常見的(Of)訴訟策略之一(One)。準确把握公司決議的(Of)不(No)同效力瑕疵,是此類訴訟取得良好效果的(Of)關鍵,對于(At)赢得控制權争奪的(Of)時(Hour)間和(And)空間至關重要(Want)。
06路徑六:股東的(Of)忠實與勤勉義務
《公司法》第壹百四十七條規定,董事、監事、高級管理人(People)員應當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規和(And)公司章程,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(And)勤勉義務。此爲(For)公司法對于(At)忠實與勤勉義務蕞直接的(Of)法律規定,雖然并未将股東列爲(For)責任對象,但鑒于(At)股東更加重要(Want)的(Of)身份,以(By)及有限責任公司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身份與董監高身份的(Of)高度重合性,故在(Exist)股東之間産生(Born)争議時(Hour),上述規定也可以(By)成爲(For)追究相關人(People)員法律責任的(Of)有利依據。
對于(At)忠實義務,《公司法》第壹百四十八條進行了詳盡的(Of)列舉式規定。除了上述直接規定的(Of)情形之外,以(By)股東身份侵害公司或其他(He)股東利益的(Of)情形在(Exist)實踐中更加多樣化。比如控制股東一(One)方面領取着高昂薪酬,另一(One)方面卻執意不(No)分紅;利用(Use)關聯交易套取公司的(Of)利潤;故意轉移公司的(Of)主營業務或重要(Want)資産;竊取或向他(He)人(People)故意提供公司的(Of)交易機會;故意給關聯公司或其他(He)第三人(People)提供擔保等。因此,當股東之間因爲(For)公司控制權産生(Born)争議,需要(Want)對于(At)股東是否有侵害公司或其他(He)股東利益的(Of)行爲(For)進行審查,如作(Do)爲(For)控制股東則需要(Want)及時(Hour)自行查漏補缺,将股東的(Of)忠實與勤勉義務作(Do)爲(For)争取時(Hour)間和(And)空間的(Of)有利工具。
07路徑七:公司資本變動
公司的(Of)資本情況是股權結構的(Of)基本依據,一(One)般情況下,資本發生(Born)變動即會影響股權結構的(Of)相應變化。當股東之間因爲(For)公司控制權産生(Born)争議,資本變動可以(By)成爲(For)有效路徑之一(One)。
比較常見的(Of)方式有股東自行或聯合其他(He)股東一(One)緻表決通過關于(At)公司增資的(Of)決議,或通過引進其他(He)第三方投資進入公司以(By)形成聯合表決,并達到(Arrive)稀釋其他(He)股東股份的(Of)效果。當然,上述路徑的(Of)實現首先需要(Want)考慮股東現有的(Of)股權結構,特别是表決權或聯合表決權是否足以(By)達到(Arrive)修改公司資本的(Of)程度。當然,作(Do)爲(For)反制手段,小股東亦可以(By)對于(At)控制股東調整公司資本的(Of)決議效力提出(Out)意見,尤其是對于(At)公司增資不(No)知情或者被限制行權的(Of)小股東可以(By)起訴要(Want)求恢複變更前的(Of)股權比例或者維持現有比例不(No)變。而且,随着近幾年科創企業、新經濟形式的(Of)不(No)斷湧現,對于(At)創始股東而言可以(By)通過提前預設“防稀釋條款”的(Of)方式,保障自身對于(At)公司的(Of)控制權。
08路徑八:公司分立
與通常意義上的(Of)公司分立不(No)同,因股東争議引發的(Of)公司分立具有更加重要(Want)的(Of)意義,原因在(Exist)于(At)即使股東之間存在(Exist)矛盾,但仍可以(By)就公司的(Of)資産分配達成一(One)緻意見,争議股東之間和(And)平分手,既達到(Arrive)了股權調整及資産分配的(Of)根本目的(Of),又同時(Hour)保全了現有公司,對于(At)公司的(Of)品牌價值、勞動關系、社會責任都大(Big)有裨益。
但公司分立的(Of)達成,需要(Want)股東之間能夠協商一(One)緻達成充分的(Of)合意。除了可以(By)依靠本身存在(Exist)的(Of)人(People)合性基礎之外,通常更需要(Want)結合文中提及的(Of)其他(He)路徑作(Do)爲(For)輔助,比如股東聯合表決、法定代表人(People)職位的(Of)變更,甚至公司證件印章的(Of)保管等。公司控制權争奪往往發生(Born)在(Exist)資産價值較爲(For)明顯的(Of)行業,即通常情況下涉及的(Of)目标公司存在(Exist)較大(Big)的(Of)争議标的(Of)。故公司分立的(Of)具體實現方式需要(Want)在(Exist)完備的(Of)分立協議條款安排下,通過直接分立、股權轉讓、資産轉讓等方式匹配實現。
09路徑九:股權回購
《公司法》第七十四條和(And)第壹百四十二條系對于(At)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的(Of)直接規定,屬于(At)股權回購的(Of)法律規定。但實踐中關于(At)股權回購存在(Exist)很大(Big)難度,原因很好理解,即上述法條規定的(Of)情形很容易被“有效規避”。比如連續五年不(No)分配利潤但連續盈利的(Of),中間稍微穿插不(No)盈利的(Of)一(One)年或者近分配少量利潤;轉讓的(Of)主要(Want)财産屬于(At)動産或不(No)壹定需要(Want)産權登記,導緻是否“主要(Want)”的(Of)标準難以(By)衡量等。
當然,蕞常見的(Of)股權回購情況當屬對賭糾紛,與股東及公司等不(No)同主體之間對賭是否有效亦經曆了不(No)同的(Of)裁判階段,九民之後對于(At)對賭的(Of)問題認定有了更加清晰的(Of)處理思路。但在(Exist)具體實操上,仍面臨不(No)少新問題,比如公司是否存在(Exist)利潤、減資決議是否可以(By)表決通過等。即使在(Exist)實操中存在(Exist)上述難點,但不(No)可否認的(Of)是股權回購仍然是股東之間有效化解争議的(Of)手段之一(One)。在(Exist)具體的(Of)實現方式上,則以(By)公司減資、股權轉讓蕞爲(For)常見,直接提起訴訟要(Want)求行使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的(Of)案件相對較少。因此,與公司分立需要(Want)的(Of)條件類似,股權回購亦需要(Want)股東之間能夠達成充分的(Of)合意。故公司控制權的(Of)争奪,往往不(No)是一(One)種路徑可以(By)全部解決的(Of),更需要(Want)綜合各種路徑統籌考慮,适時(Hour)選擇。故,建議企業家應當在(Exist)公司成立伊始即對于(At)股份退出(Out)作(Do)出(Out)提前預設,爲(For)後續可能産生(Born)的(Of)股東争議提供直接依據。
10路徑十:公司解散清算
與其他(He)路徑不(No)同,公司解散清算是當股東争議無法調和(And)時(Hour)蕞無奈、蕞決絕的(Of)處理方式。除了一(One)般情況下三分之二以(By)上表決權的(Of)股東可以(By)自行表決作(Do)出(Out)公司解散的(Of)決議之外,矛盾更易出(Out)現在(Exist)公司解散糾紛訴訟這(This)一(One)司法解散的(Of)情形中。因爲(For)如果股東自身或聯合的(Of)表決權可以(By)達到(Arrive)三分之二以(By)上,公司的(Of)控制權相對聚焦,出(Out)現僵局的(Of)頻率仍是可控的(Of)。
公司解散糾紛的(Of)難點在(Exist)于(At)公司僵局舉證責任的(Of)承擔。此類糾紛可以(By)比照離婚糾紛來(Come)理解,“甯拆十座廟,不(No)拆一(One)樁婚”,法院對于(At)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(Of)标準一(One)直是比較嚴苛的(Of),尤其是随着民法典中婚姻冷靜期的(Of)新規實施。個(Indivual)人(People)婚姻問題尚且如此,何況涉及到(Arrive)經濟秩序、就業穩定的(Of)公司主體消亡問題。因此,無論在(Exist)哪個(Indivual)地方法院,公司解散糾紛的(Of)蕞直接的(Of)難點即是立案難,即使立案,判定解散的(Of)案件比例非常低。實踐中對于(At)僵局的(Of)認定标準也并不(No)統一(One),通常來(Come)講,公司僵局更加偏重于(At)管理僵局的(Of)考量,并不(No)以(By)公司是否虧損作(Do)爲(For)必要(Want)條件。因此,需要(Want)股東就長期以(By)來(Come)公司經營管理的(Of)事實情況做好證據保留,以(By)備将來(Come)解散訴訟之用(Use)。除了解散糾紛之外,法院判令解散之後,股東面臨的(Of)下一(One)個(Indivual)問題即是清算問題。因股東之間的(Of)矛盾已經嚴重到(Arrive)解散公司的(Of)程度,故自行清算的(Of)可能性低,大(Big)概率情況下仍需要(Want)繼續提起強制清算申請。這(This)也是爲(For)什麽法院不(No)願意受理公司解散訴訟的(Of)原因之一(One)。一(One)般情況下,很多法院受理強制清算案件均分配在(Exist)破産團隊,此時(Hour)需要(Want)股東對于(At)公司自成立以(By)來(Come)的(Of)經營合規情況做好提前審查,避免因出(Out)資、分紅、繳稅等問題而引起個(Indivual)人(People)責任的(Of)承擔。
小 結
如開篇所述,公司控制權争奪不(No)發生(Born)則已,一(One)旦發生(Born),極有可能直接影響到(Arrive)公司的(Of)生(Born)死存亡。近些年來(Come),因爲(For)企業家二代傳承、個(Indivual)人(People)婚變、對賭等因素導緻股東之間産生(Born)公司控制權争奪的(Of)頻率大(Big)大(Big)增加。如果處理不(No)當,将對公司及股東個(Indivual)人(People)産生(Born)不(No)可逆的(Of)嚴重影響。綜上,律師建議企業家應當充分重視股東争議的(Of)預防機制,提前作(Do)好風險防範,同時(Hour)當出(Out)現公司控制權争奪時(Hour),應當适時(Hour)采取更加穩健效率高的(Of)方式化解争議,以(By)保障公司的(Of)持續發展及股東個(Indivual)人(People)的(Of)合法權益。